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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10月11日深圳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1-10-11 18:07:31



下面为大家整理出了近期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三年是否需要做税务减免备案?

单位在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需要在“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的模块填写减免税性质代码,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应选择4408039901|44A031005005|《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

个人出租非住房,如何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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