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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能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发布时间: 2021-10-25 19:1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经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不少的变化,相继出台的公告也对部分事项进一步明确。其中,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政策导读】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2、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案例】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28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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