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形态收入确认有哪些差异?

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形态收入确认方面有什么差异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品牌直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您的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几乎获得了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因此您的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品牌联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品牌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同时还承担存货灭失风险,可以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品牌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您的公司只是代理人,只能获得事先约定的代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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