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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1-11-30 19:12:42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如你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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